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根据个人特长和爱好,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模块设置10学分,按“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设置,其中,必修课4学分、公共选修课4学分、专业选修课2学分。未修满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予毕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是:科技类学分、技能类学分、创新创业类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等四部分构成。
1.科技类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技能竞赛类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创新创业类学分是指大学生参加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参加创业竞赛并获奖以及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获得的相应学分。
4.社会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按以下基本原则予以认定:
1.学术论文以公开出版的刊物或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为依据。
2.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依据;技术成果以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依据;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为依据;技术成果开发与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相应经费为依据。
3.科研课题、科研奖励以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活动以课题立项合同书和主持人的证明为依据;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活动,以学院组织者提供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4.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以竞赛组织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类等级考试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6.社会实践类活动以活动组织部门提供的有关活动资料为依据。
第三章 学分认定规则与标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实践活动,均可以申请学分认定,认定学分可以累加。
第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实践活动认定的学分,在满足学生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创新创业类课程最高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多余学分可以置换相应选修课学分,被置换课程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认定,置换课程的原始成绩单上注明“置换”字样。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置换课程总门数不超过4门,置换总学分不高于12学分(含置换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置换课程成绩最高分不超过9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实行学院和学校两级负责制。学院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的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学分认定小组”);学校成立以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为组长的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审核与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学分审核小组”),小组设在教务处,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工业中心、创新创业学院和体育部等。
第十一条 学院“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材料审查和认定工作;学校“学分审核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学分的最终复审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18教学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学院“学分认定小组” 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学分标准》(见附件1)审查与认定后,统一报“学分审核小组”复审。
2.“学分审核小组”复审无异议后,学生所在学院将认定并批准的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记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创新与技能竞赛学分汇总表》(见附件3)。
3.“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1学分)”不用学生单独申报学分,由团委直接通知学院登记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学分评定小组”累加最终获得学分;学校“学分审核小组”统一审核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获得情况,按照要求创新创业类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置换课程的分数记录原则为:
1.学生通过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认定的学分必须大于等于被置换课程的学分;
2.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学分时,置换课程成绩记录为及格;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1.5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中等;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2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良好;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3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优秀;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所在学院留存入档。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违纪论处,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学生申请,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审核,教务处确认后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各类体育竞赛的学生,可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分奖励或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参加体育竞赛学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广师大〔2019〕114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学分标准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创新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表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