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 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36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广师发〔2017〕69 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综合改革方案
(2017-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修
业年限内,根据个人特长和爱好,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技能竞赛 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 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模块设置 10 学分,按必修课+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设置,其中,必修4 学分、公共选修4
学分、专业选修2 学分。未修满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予毕业。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是:科技类学分、技能类学分、创新创业类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等四部分构成。
1. 科技类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 相应学分。
2. 技能竞赛类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 创新创业类学分是指大学生参加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参加创业竞赛并获奖以及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获得的相应 学分。
4. 社会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 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五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按以下基本原则予以认
定
1. 学术论文以公开出版的刊物或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为
依据。
2. 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依据;技术成果以校级以
上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依据; 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为依据;技术成果开发与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相应经费为依据。
3. 科研课题、科研奖励以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活动以课题立项合同书和主持人的证明为依据;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活动,以院(系) 组织者提供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4. 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以竞赛组织 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 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类等级考试证书、普通话 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 书以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6. 社会实践类活动以活动组织部门提供的有关活动资料为 依据。
第三章学分认定规则与标准
第六条在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实践活动,均可以申请学分认定,认定学分可以累加。
第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实践活动认定的
学分,在满足学生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创新创业类课程最高学分数 要求的前提下,多余学分可以置换相应选修课学分,被置换课程 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认定,置换课程的原始成绩单上注明
“置换”字样。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置换课程总门数不超过 4 门,
置换总学分不高于12 学分(含置换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置换
课程成绩最高分不超过95 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实行院(系)和学校两级负责制。院(系)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的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 小组(以下简称“学分认定小组”);学校成立以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为组长的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审核与管理小组
(以下简称“学分审核小组”),小组设在教务处,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工业中心、创新创业学院和体育部等。
第十一条院(系)“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创
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材料审查和认定工作;学校“学分审核 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学分的最终复审工作,教务 处负责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 每学年第2 学期的第18 教学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表 》
(见附件 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院(系)“学分
评定小组”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 学分标准》(见附件 1)审查与认定后,统一报“学分审核小组” 复审。
2. “学分审核小组”复审无异议后,学生所在院(系)将认定并批准的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记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创新与技能竞赛学分汇总表》(见附件 3)。
3.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1 学分)”不用学生单独申报学分,由团委直接通知院(系)登记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时,院(系)“学分评定小组”累加最终
获得学分;学校“学分审核小组”统一审核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的获得情况,按照要求创新创业类学分达到或超过10 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学分置换课程的分数记录原则为:
1. 学生通过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认定的学分必须大于等于 被置换课程的学分;
2. 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学分时,置换课程成 绩记录为及格;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的1.5 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中等;用于置换的学分等于被置换课程 的2 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良好;用于置换的学分等
于被置换课程的3 倍及以上学分时,课程成绩记录为优秀;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所在二 级学院留存入档。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 查实,以考试违纪论处,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且追究有关责 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学生申请,院(系)“学分认定小组”审核,教务处确认后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 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可以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创新与实践活动,取得的学分以同样的 方式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对于参加各类体育竞赛的学生,可选择按本办法
规定申请学分奖励或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参加体育竞赛学 生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4 年修订)(广师院〔2014〕263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学分标准
2.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创新与技能竞赛学分认表
3.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汇总 表
附件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学分标准
类别 |
项目与标准 |
学分 |
认定单位 |
备注 |
科技类学分 |
科技发 明专利 |
科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 |
7、5、3 |
二级学 院、科研处、教务处 |
仅奖励第一 发明人 |
科技成果 |
省(部、国家)级自 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7 |
|
其后奖项 |
顺次递减2 |
校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3 |
其后奖项 |
顺次递减1 |
科技活动 |
省部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
第1 主研人 |
6 |
二级学 院、工业中心、教务处 |
|
其后排名 |
4、3、2、 1 |
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
第1 主研人 |
3 |
其后排名 |
1、0.5 |
参加校内各种科学报告会或开放性学术活动,并提交学术活动记录的 |
每次记0.5 累计最 高2 |
二级学 院、科研处、教务 处 |
|
参与导师科研课题满1 年期,效果好 |
1 |
二级学 院、教务处 |
导师和二级学院出具证明材料 |
学术论文 |
SCI,EI,SSCI 收 录论文 |
第1 作者 |
7 |
二级学 院、科研处、教务 处 |
|
其后作者 |
顺次递减1 |
国内核心期刊 |
第1 作者 |
4 |
二级学 院、科研处、教务处 |
|
其后作者 |
顺次递减1 |
其它公开出版期刊(含增刊) |
第1 作者 |
2 |
第2 作者 |
1 |
全国性和省级报纸 |
第1 作者 |
2 |
第2 作者 |
1 |
技能竞赛类学 分 |
科技竞赛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8 |
二级学 院、教务处 |
限置换专业选修课 |
二等奖 |
7 |
三等奖 |
6 |
优秀奖 |
4 |
省级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校级 |
一等奖 |
2 |
|
|
|
二等奖 |
1 |
|
|
三等奖 |
0.5 |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 |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 |
前6 名 |
10、7、5、 4、3、2 |
组队单 位、二级学院、、教务处 |
限置换文化、艺术类公选 课; |
其余参赛者 |
1 |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 |
前6 名 |
7、5、4、 3、2、1 |
其余参赛者 |
0.5 |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 |
前4 名 |
4、3、2、 1 |
其余参赛者 |
0.5 |
参加学校文体正 式比赛 |
前3 名 |
2、1、0.5 |
破国家、省级、学校记录 |
另加2、 1、0.5 |
计算机证书、外语证书与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
优秀(550) |
3 |
二级学 院、教务处 |
学分奖励对象为非英语专业学生,优秀的标准 550 分及以 上 |
合格(425) |
2 |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
优秀(550) |
2 |
合格(425) |
1 |
全国英语专业八级 |
优秀 |
3 |
外国语学院、教务处 |
|
合格 |
2 |
全国英语专业四级 |
优秀 |
2 |
合格 |
1 |
BEC |
中级 |
B |
1 |
A |
2 |
高级 |
B |
2 |
A |
3 |
国才英语考试 |
中级 |
良好 |
1 |
优秀 |
2 |
高级 |
良好 |
2 |
优秀 |
3 |
高翻 |
良好 |
2 |
优秀 |
3 |
托业\托福\雅思 |
630\85\6.5 |
2 |
日语 |
2 级 |
优秀 |
2 |
合格 |
1 |
1 级 |
优秀 |
3 |
合格 |
2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三级 |
3 |
二级学院、教务 |
|
二级 |
2 |
|
|
全国高等学校非计 算机类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联考 |
三级 |
3 |
处 |
奖励对象为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 |
二级 |
1 |
全国计算机专业软件技术水平考试 |
高级 |
4 |
|
中级 |
2 |
初级 |
1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一级 |
3 |
学分奖励对象为非师范专业学生 |
二级 |
2 |
三级 |
1 |
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和操作技能 证书 |
国家级注册水平 (资格)证书 |
中级 |
3 |
二级学 院、教务处 |
|
初级 |
2 |
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证书 |
中级 |
2 |
初级 |
1 |
创新创业类学分 |
创新创业训练 |
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
第1 主持人 |
8 |
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 |
|
其后排名 |
顺次递 减1 |
省部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
第1 主持人 |
6 |
其后排名 |
4、3、2、 1 |
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
第1 主持人 |
3 |
其后排名 |
1、0.5 |
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7 |
三等奖 |
6 |
优秀奖 |
4 |
省级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校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创新创业活动 |
自主创业 |
吸纳大学生 就业人数在3-5 人的公司 |
4 |
创新创业学院、团委、教务处 |
公司需审核正常运营8 个月以上的 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 企业纳税证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6-10 人的公 司 |
6 |
|
|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公司 |
10 |
|
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工资台账 等证明 |
入驻创业园等 |
在二级学院开办有工作室的创业团队 |
1 |
二级学 院、教务处 |
学院出具证明,满1 年期,负责人计1 分,团队成 员计0.5 分 |
入驻学校创业园等 |
2 |
创新创业学院、团委、教务处 |
以创业园入驻协议为准, 满1 年期,负 责人计2 分, 团队成员计 0.5 分。 |
取得区级以上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入驻校外创业园区等 |
4 |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校外基地证明材料等。满1 年 期,法人计4 分,股东计2 分。 |
社会实践类学分 |
社会实践 |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表彰 |
国家级 |
5 |
团委、学生处、教务处 |
|
省部级 |
3 |
学校 |
1 |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 实践活动 |
评定合格 |
1 |
社团活动 |
学生社团活动获奖励者 (集体项目非主力 成员加分减半) |
国家级 |
5 |
省部级 |
3 |
学校 |
1 |
青年志愿者活 动 |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获表彰 |
国家级 |
6 |
省部级 |
4 |
学校 |
2 |
附件2: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表
姓名 |
|
学号 |
|
院(系) |
|
申请认定学分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科技 |
□技能竞赛 |
□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
|
|
创新创业与技能项目主要内容、申请人在项目中的作用,项目成员情况,项目的相应等级及学分等: |
院(系)审核与认定意见: 创新创业与技能学分评定小组组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 |
教务处复审意见: |
|
主管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 |
日 |
|
注:1.本认定表必须同创新项目证明材料一同申报、存档。
2.本认定表一式一份,报“学分审核小组”复审后返院(系)“学分评定小组” 留存。
附件3: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汇总表
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期:
1、学分必须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等奖励学分标准》内容一致;
2、本表一式两份,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3、“类别”是指“科技”“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